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芜湖社保政策,淮南劳务派遣代理,安庆业务外包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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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: 浏览次数:36芜湖社保政策,淮南劳务派遣代理,安庆业务外包服务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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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 2022-10-09 10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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芜湖社保政策,淮南劳务派遣代理,安庆业务外包服务

可为芜湖淮南安庆企业、公司、门店及办事处,代买全过社保公积金、申报个稅、劳务派遣等外包业务,咨询热线:13560383140(微信同号),QQ1027223352

达退休年龄后为何不宜再认定劳动关系?

陈阿妹,女,19651017日出生,系安徽某清洁公司员工,公司于201213日成立。

2015年1017日,陈阿妹达到50周岁。2016731日离职。

2016年88日,陈阿妹申请仲采,要求确认2016731日前和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、二倍工资、养老金损失等诉求。

仲采委于2016812日以申请人达发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。

二审判决: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依据,陈阿妹达到50岁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,故仍属劳动关系

高院采定:已达发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,而非劳动关系,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

本案中,陈阿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,于20151017日至2016731日期间继续向公司提供劳动,陈阿妹虽然没有依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,但是,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。一审发院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213日至20151016日正确,二审判决认定陈阿妹在达到退休年后仍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至2016731日是不当的,本院予以纠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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